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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胎开除工作(三胎开除事件)

2023-10-02 15:26:32优生知识点击:156

首先该公司开除女员工的做法存在一定合理性,因为根据案情来看李女士生三胎是属于超生的,目前国家并没有开放三胎政策,根据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该法规定生育子女的,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,而我国规定的行政处分的种类里有包括“开除”。

其次,李女士在未经单位批准请假的同时,一意孤行坚决回家待产,如果法律认定李女士确实不享有法定的产假待遇,那儿这种情况就属于旷工,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四条: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,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,产假期间不发工资,妊娠、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,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,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,直至开除公职。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。

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享有特殊保护,任何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《劳动合同法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,地方红头文件的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。

但是同时单位这样的做法也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,从人性化来说,用人单位和仲裁委也不能生搬硬套地方性法规。且计划外生育违反的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,依法受处理,如征收社会抚养费等,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。而劳动用工关系原则上并不受之调整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,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。

所以综上所述,改事件存在众多争议,不能只看单方面,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女职工劳动保障等相关法律问题,还有待调整和研究。

(原标题:你如何看待杭州女员工怀三胎被开除事件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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